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推荐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,依法实行监督。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一节 收监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,惩罚和改造罪犯,预防和减少犯罪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。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罪犯,在监狱内执行刑罚。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、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,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。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,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,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,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、文化教育、技术教育。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、执行刑罚、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,受法律保护。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、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,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、破坏。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。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、撤销、迁移,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。